承办律师-雷晶(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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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金源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宝利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承包部直属第三经理部(以下简称第三经理部)于2014年6月15日签署第一份《材料采购合同》 与第三经理部经理王某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第二份《材料采购合同》,金源宝利公司按照第三经理部的要求向其指定工作地提供钢材,按时按约供货,第三经理部却迟迟未付货款。第三经理部已经构成严重违约。2015年9月7日,金源宝利公司与第三经理部经理王某签订《对账单》后材料款一直拖欠未付。金源宝利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第三经理部向金源宝利公司支付材料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共计30226935元;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对该事实全盘否认。

雷晶律师接受金源宝利公司委托后,收集了大量的涉案证据材料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履约的事实,最终证实金源宝利公司与第三方部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金源宝利公司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开具发票的真伪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官网上进行核实,结果均显示该发票为真实有效的凭证,更加支持了代理人主张的诉求。此案件经过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历经两年多的时间,雷晶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两审法院均采纳了雷律师的意见,支持了金源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后期经过近一年的强制执行阶段,现当事人已经将上诉全部材料款收回,此案件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