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陈雪平(合同诈骗罪案)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缓刑判决)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郝某以山西兴森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自身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许某(另案处理)出面与中铁物资东北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收取对方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30万元。其中,23万元由许会君转付给郝某。郝某收此款后,既未能组织供货,也未将该款退还,而是将该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其他个人开支。此后,经被害人一再催促,被告人郝某始终未能履行合同。被害人遂以郝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报案至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
2018年5月18日,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经侦查后以被告人郝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辩护人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原则,指导被告人郝某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并在全额退赔以后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2018年11月29日,浑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郝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郝某于同日被依法释放。